Law and Justice
專業法律實務 · 專注勝訴實績

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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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迷宮中,您需要一盞明燈。我們的律師團隊以嚴謹的態度與卓越的謀略,在每一個案件中為您開闢生機。

鄭正其事,才智並蓄

創立於台中,執業範圍遍佈全台灣、金門等外島,致力於提供高品質的法律諮詢與訴訟代理服務。我們深知每一件法律事務背後,都是客戶的人生轉折。因此,我們不僅提供法律意見,更提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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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專業領域,提供全台服務諮詢

針對不同法律需求,提供最精確的戰略部署

刑事辯護

專精詐欺、洗錢防制法、毒品及性自主案件,曾多次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或無罪處分。

民事侵權

處理各類車禍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及不動產糾紛,致力維護當事人最大經濟利益。

家事法律

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爭取、扶養費請求及遺產分割協議,提供溫暖且專業的建議。

企業法務

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糾紛處理及商業契約審閱。

行政訴訟

政府機關裁罰救濟、國家賠償案件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

商標註冊、移轉、展延及著作權侵權糾紛處理。

鄭才 律師

C.Tsai 律師

主持律師

Educational Background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台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法律顧問
台中市警察局性騷擾防治小組委員
台中市警察局國家賠償小組諮詢委員
東海大學兼任講師

Practice Areas

刑事辯護 民事侵權 家事法律 企業法務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法律專欄

獲取第一手法律觀點與判決解析

傷害罪
傷害/恐嚇/槍砲條例|成功案例

傷害罪能否成功起訴,需要什麼有利證據?

小陳擔任社區保全的工作,某晚一名住戶因停車問題不滿 先是一陣辱罵,撂下一句「我知道你幾點下班」 接著動手推打,導致小陳額頭送醫縫了三針 案子最後順利進入審判程序,做對的是這三件事 一、當晚就驗傷 診斷證明書必須寫明傷勢的位置、類型、大小 能對應到具體的攻擊方式 拖到三、四天後才驗傷,傷勢已淡 對方就有空間主張「不是我造成的」 驗傷的黃金時間是 24 小時內 二、補上「你為什麼會在那裡」的佐證 此案件有在職證明與當日排班表 證明他當時正在執行職務 與對方的接觸有正當理由,不是私人恩怨互毆 三、把火力集中在最紮實的那條 當下小陳其實還被辱罵、被撂話 但店裡的監視器有畫面沒有聲音 證明不了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 證據薄弱的部分反而會稀釋整份卷的可信度 在遞狀之前判斷哪些證據補得起來 決定火力放在哪裡是律師的專業工作 如果你正在猶豫要不要提告 或不確定手上證據夠不夠,歡迎先諮詢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傷害罪 #恐嚇罪 #刑事律師 #刑事辯護 #台中律師 #金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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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被抓到吸毒,一定要關進勒戒所嗎?

⚖️【被查獲施用毒品,一定要進勒戒所嗎?】 不一定。法律留了一條「先醫後懲」的路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 📌 法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檢察官若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為附條件緩起訴,就不必走觀察勒戒程序。人身自由不受拘束,工作與家庭生活可以維持。 ✅ 爭取的四個關鍵 ・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明確表達願自費接受戒癮治療 ・通過檢方指定醫院的戒癮評估 ・原則上,處分前沒有其他故意犯罪已被起訴或判決有罪 ⚠️ 拿到之後,反而更要小心 ・緩起訴期間1至3年,療程通常1年 ・須定期向觀護人室報到、接受不定期尿檢,結果必須陰性 ・無故缺席治療達一定次數,可能被認定未完成療程 ・緩起訴前的其他案件,若在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處分可能遭撤銷 💡 律師提醒 順利完成且未被撤銷,案件即告終結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會留下紀錄 但若中途遭撤銷,已履行的部分依法不得請求返還 能否爭取,個案差異很大 越早在偵查初期委任辯護人介入,能爭取的空間越大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勒戒 #毒品律師 #刑事辯護 #台中律師 #金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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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詐騙
人頭戶|成功案例

虛擬貨幣人頭戸金流逾千萬,法院為什麼還願意給緩刑?

當事人遇到網路上的投資機會 有虛擬貨幣套利的管道,需要人頭幫忙過帳 對方又說,光有銀行帳戶不夠 於是把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也一併給了出去 他陸續收到幾筆錢,加起來不到六萬元 但同一段時間內,他的帳戶裡進出了一千多萬 每筆錢一入帳就被換成虛擬貨幣,消失在鏈上 他最後賠了五十萬且緩刑,為什麼? 律師帶你看法院衡量緩刑時,到底在看什麼? ① 無前科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款項一入帳就被詐團轉走 從未由被告實際支配,若對他宣告沒收顯有過苛 法院得不予宣告沒收,實務上單純提供帳戶的幫助犯 通常不會被沒收鉅額的洗錢標的 沒有任何合法的金流,需要透過陌生人的帳戶 報酬換來可能是刑事前科、上百萬的賠償與罰金 如果你已經收到警局通知,或帳戶被凍結 越早釐清,能做的事越多 帳戶被凍結、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已經收到起訴書了嗎? 歡迎留言或私訊,我們可以先幫你判斷案件目前所處的階段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人頭戶 #虛擬貨幣 #詐騙 #詐欺罪 #刑事辯護 #台中律師 #金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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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一項性侵指控,最後為什麼能不起訴?關鍵在這四點

⚖️ 一名年輕男子被指控多年前在對方酒醉時性侵 檢方手上的「證據」是一段短短幾秒、看不清人臉的翻拍影片 加上事隔多年才補上的幾則社群訊息,指控很重,證據卻很薄 最終檢方作成不起訴處分,關鍵在這四點 1️⃣ 時間是第一道破口 案發到報案相隔數年,過程中沒有及時驗傷、採證 客觀跡證早已滅失,全案幾乎只剩「一方的指訴」 時間拖越久,越難還原真相 2️⃣ 核心證據影像模糊 影片是翻拍的、畫面模糊、只有幾秒 看不清當事人是誰,也查不到原始檔 依證據裁判原則,無法辨識、無法連結到被告的影像 就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3️⃣ 合意 ≠ 強制 當事人坦承當晚有發生關係、但主張是雙方合意 從「有沒有發生」到「是否違反意願」 而後者提告方舉證不足 (社群對話也只是想釐清、溝通,不能當成犯罪的自白) 4️⃣ 指訴需要補強,本案付之闕如 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 被害一方的指訴不能作為唯一的定罪依據 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 本案除了指訴,缺乏驗傷、清楚影像或其他人證物證 證據強度未達「一般人都不致懷疑」的確信程度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自然難以入罪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強制性交 #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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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被當眾辱罵,公然侮辱不成立?選對罪名一樣成功起訴

被公審告不成公然侮辱?問題不在證據,在你選錯了罪名 我們的當事人叫外送跟外送員起了口角 沒想到隔天,對方把他的住家地址、還有他本人的照片 貼上了不特定人都看得到的公開評論區,配上一串羞辱的字眼 113 年 4 月,憲法法庭做出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公然侮辱罪雖然合憲,但大幅限縮了成罪範圍 關鍵在於對方做的不只是辱罵,他還公開了個人資料 而這一步,踩到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 100 萬元罰金 換句話說,同一件事告公然侮辱可能不起訴 改用個資法卻可能成功起訴,差別就在有沒有選對法條 罪名怎麼選、要不要提告、能不能同時求償 最好讓律師專業評估過再決定! ⚠️ 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僅供法律觀念參考。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情節都不相同,結果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偵查、審判機關之判斷而定,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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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半夜飆車被移送 為什麼最後不起訴?

三台自小客車一路併排、競速前行。有人錄下畫面報警 警方認定三人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聽起來罪證確鑿,對吧? 我們協助其中被告進行辯護 但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三人全部不起訴 這個案子的攻防,剛好可以讓大家理解一個常被誤解的觀念 ⚖️ 一、法律上確實「有可能」成立犯罪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認為 併排競駛、追逐飆車這類行為,只要足以使往來人車發生危險 就可能該當第185條所說的「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 二、「具體危險犯」檢方要負舉證責任 「具體危險犯」代表檢方不能只用籠統的說法定罪 而是要拿出積極證據,證明當下確實產生了公眾往來的危險狀態 這個案子,卷內證據其實很單薄: 1️⃣ 車速算不出來:影像只拍到部分路段,抓不到確切起駛點,就無法回推車速。到底有沒有超速、飆多快,全部證明不了 2️⃣ 過程只有十幾秒:畫面呈現時間短暫,不具延續性,難以評價為「壅塞或損壞道路致生危險」的程度 3️⃣ 凌晨時分、人車稀少:沒有任何同向車輛因此被壅塞、被迫緊急煞車或無法正常行駛 📌 給大家的提醒 飆車競速本身有觸法風險,別以此心存僥倖 面對刑事指控,證據能不能撐得起構成要件,往往才是勝負關鍵 把構成要件逐一檢視、要求檢方善盡舉證責任 正是律師辯護工作的核心 ⚠️ 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僅供法律觀念參考。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情節都不相同,結果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偵查、審判機關之判斷而定,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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