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台中,執業範圍遍佈全台灣、金門等外島,致力於提供高品質的法律諮詢與訴訟代理服務。我們深知每一件法律事務背後,都是客戶的人生轉折。因此,我們不僅提供法律意見,更提供解決方案。

針對不同法律需求,提供最精確的戰略部署
專精詐欺、洗錢防制法、毒品及性自主案件,曾多次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或無罪處分。
處理各類車禍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及不動產糾紛,致力維護當事人最大經濟利益。
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爭取、扶養費請求及遺產分割協議,提供溫暖且專業的建議。
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糾紛處理及商業契約審閱。
政府機關裁罰救濟、國家賠償案件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諮詢。
商標註冊、移轉、展延及著作權侵權糾紛處理。

主持律師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獲取第一手法律觀點與判決解析

💡 你以為和解只是「賠錢了事」? 其實它對判決的影響,可能超乎你想像 多數車手當事人常問「我只是幫忙領錢,會被關嗎?」 加重詐欺罪的法定最輕本刑是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成立,法官原則上沒有辦法判得更低 但實務上仍有機會爭取到低於 1 年、甚至獲得緩刑 一位擔任車手的當事人,涉入詐欺集團領取贓款 3 萬元 原本依刑法加重詐欺罪,但最終法院判 6 個月、緩刑 3 年 且該 3 萬元未宣告沒收,關鍵就是「和解」 完成和解+被害人原諒 法院援引刑法「情輕法重」酌減其刑,從1年降至6個月 被害人於和解書中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是刑法§74「暫不執行為適當」的重要基礎 原本應依洗錢防制法沒收該筆3萬元 因和解已完成賠償,法院依刑法「過苛條款」不予沒收 很多當事人和家屬會把和解視為認輸或多花一筆錢 但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和解的價值遠不只是彌補損害 它是刑度、緩刑、沒收三個環節都會用到的關鍵籌碼 如果家人正面臨類似的偵查或審理程序 歡迎與我們聯繫,及早評估策略方向 ⚖️ 鄭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 📞 0988 079 648 💬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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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上半年,有109人在工作中失去了生命 這是勞動部8月初剛公布的數字 營造業一個產業就佔了58人 是今年上半年「唯一逆勢增加」的類別 從今年1月起,這些數字不再只是新聞裡短短一則 依「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所有重大職災案件都會被公告在「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 每季更新,附上事故經過、違反了哪一條法規 從大包商到小包商全部一起揭露 我們想談的不是政策本身 而是當這些制度上路後,職災家屬到底能主張什麼? 實務上,一件職災事故通常涉及三種不同的請求 由勞保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審核 包括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這是最基本的一層,程序上相對明確 依《勞基法》§59,雇主對職災負「無過失責任」 不論勞工有沒有疏失、雇主有沒有違法,都要負補償責任 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都在這條之下 若雇主對事故有故意或過失 (例如未依職安法設置安全設備、未提供安全教育) 家屬還可以依《民法》§184、§487-1 請求損害賠償 項目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扶養費、慰撫金等 而「公開網」上的違法紀錄 往往就是第三種請求最重要的證據來源之一 因為它由主管機關認定,可作為雇主過失的重要佐證 當然,每一件事故的責任認定都要看具體情況 也不是每一份公告都會直接連結到刑事或民事責任 但制度公開化的方向,長遠來看對勞工端是有利的 如果您或家人正在面對職災爭議,建議儘早保存事故現場資料、就醫紀錄、勞檢報告,並尋求專業協助 ⚖️ 鄭才律師事務所 📞 0988 079 648 💬 LINE @a0988079648 ✉️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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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近期承辦的一起加重竊盜案件 兩名共犯一起翻窗竊取工地電線,觸犯毀越窗戶竊盜罪 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雙雙判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結果: 🔹 我們的當事人A:撤銷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 另案被告B:上訴駁回,維持10個月,須入監 兩人在起訴書上是「共同正犯」 在判決確定後卻走上完全不同的路,差別在哪? B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二審法院無從得知 其現況、悔意、和解意願,只能以卷內既有資料維持原判 A 全程到庭,讓法院有機會重新審酌犯後態度 A 在二審宣判前完成和解並全額給付 二審據此撤銷改判 B 上訴時雖表示願意和解 但因未到庭致法院無從移付調解,實質未進行 A 明確主張依刑訴§348 III「僅就量刑一部上訴」 不爭執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沒收 B 上訴書狀未明示範圍,被認定為全部上訴 反而讓二審有更多可審查的空間 每一個選擇,都可能改變刑度計算的最後一位數字 如果家人正面臨刑事偵查或審理 越早介入評估,可用的策略選項就越多 ⚖️ 鄭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 📞 0988 079 648 💬 LINE @a0988079648 ✉️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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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裡出現法院掛號「本票裁定」白紙黑字要你付錢 當事人第一時間常常一頭霧水:這張本票我根本沒印象 或我明明已經還過錢、甚至簽名不是我寫的 法院怎麼就這樣裁定了? 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只做形式審查 本票該有的項目(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章等)齊不齊 至於背後到底有沒有債權、是不是被偽造,法院這階段完全不會看 所以收到裁定不等於認定你欠錢,但也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因為執票人拿著裁定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以下三道救濟路徑,時效抓錯就白搭 依非訟事件法第41、42條,收到裁定10日內可提抗告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適用情境: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 (例如:沒寫金額、沒有發票日、發票人簽章有問題) 這10日是「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 因為法院發本票裁定前已經形式審查過 實務上抗告翻盤機率有限 若你主張的是本票是偽造、變造 或是根本沒有借錢/已經清償/只是簽來擔保等實體問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 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起訴 20日這個門檻攸關能不能自動停止強制執行 逾20日仍可起訴,但停止執行的條件會變嚴 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原則上不會停 例外情形有這幾種 ・20日內就偽造、變造起訴: 法院「應該」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不用先提擔保金 (不過對方可以反過來聲請提擔保繼續執行) ・超過20日、或不是偽造變造的情形: 發票人要先繳一筆相當金額的擔保金 法院才會裁定停止執行 ・同時對本票裁定提抗告: 法院衡量必要性、或依聲請要求提擔保後 也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另外,如果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還沒結束 發票人也可以評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張足以擋下強制執行的理由 ⚖️ 律師提醒 📞 收到本票裁定不知如何應對,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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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傷就一定成立傷害罪嗎?】 「主觀犯意」才是檢察官不起訴的關鍵 診斷書上寫著多處挫傷 告訴人手上還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 有診斷書、有保護令,看起來重罪難逃 但檢察官還是給了「不起訴」處分,為什麼? 📖 【案例背景(經去識別化)】 一位父親與前妻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 前妻對台中地檢提告,指控兩條刑事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家暴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要成立傷害罪,除了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之外 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 ✅ 有傷勢+故意,才可能成立傷害罪 我們另舉一項事實作為辯護補強 被告本人早前就已因遭前妻持椅子丟擲、徒手毆打 向台中地院取得暫時保護令保護自己 這項事實印證了「當下就是想避開前妻」的辯解合理性 ⚖️ 【律師提醒】家暴案件的攻防,往往是「還原事情的全貌」 1️⃣ 及早保存客觀證據: 監視錄影通常只保留 7–30 天,一過就消失 2️⃣ 主觀犯意的舉證有策略: 辯護方向要從行為情境與合理推論切入 3️⃣ 家暴案件不分立場: 不論是提告方或被告方,越早找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保住蒐證與辯護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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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急著周轉,代辦業者說得天花亂墜 證件影本和開辦費繳一繳就簽名了 回家冷靜下來越想越不對勁,還來得及反悔嗎?」 這是律師事務所很常接到的諮詢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109年函釋(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已明確認定,代辦貸款業者與申請人間屬於消費關係,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第13條第3項:定型化契約經消費者簽名蓋章 業者「應」交付契約正本。若你手邊完全沒合約 第一步就是開口要合約,這是法定權利,業者無權拒絕 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簽約前應有30日內合理審閱期 若業者要求你立刻簽名,甚至用預先電腦繕打好的文字 要你「同意拋棄審閱期」,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很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若業者尚未實際送件、提供任何服務 卻要求高額開辦費或違約金,可循兩條路徑救濟 ・依消保法第12條、施行細則第14條,主張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聲請法院酌減至合理數額 若業者以「保證核貸」「保證下款」 或隱瞞高額費用等詐術誘使簽約 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逾期即失權 ⚖️ 律師提醒 📞 遇到類似情況,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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