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訴訟|成功案例
被告家暴、傷害罪,3大重點帶你看律師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傷就一定成立傷害罪嗎?】 「主觀犯意」才是檢察官不起訴的關鍵 診斷書上寫著多處挫傷 告訴人手上還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 有診斷書、有保護令,看起來重罪難逃 但檢察官還是給了「不起訴」處分,為什麼? 📖 【案例背景(經去識別化)】 一位父親與前妻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 前妻對台中地檢提告,指控兩條刑事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家暴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要成立傷害罪,除了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之外 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 ✅ 有傷勢+故意,才可能成立傷害罪 我們另舉一項事實作為辯護補強 被告本人早前就已因遭前妻持椅子丟擲、徒手毆打 向台中地院取得暫時保護令保護自己 這項事實印證了「當下就是想避開前妻」的辯解合理性 ⚖️ 【律師提醒】家暴案件的攻防,往往是「還原事情的全貌」 1️⃣ 及早保存客觀證據: 監視錄影通常只保留 7–30 天,一過就消失 2️⃣ 主觀犯意的舉證有策略: 辯護方向要從行為情境與合理推論切入 3️⃣ 家暴案件不分立場: 不論是提告方或被告方,越早找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保住蒐證與辯護的主動權
· C.Ts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