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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勞資糾紛|成功案例

業務侵占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業務侵占案成功撤銷原刑 量刑上訴案例

我們的當事人是飲料店外送員 一次外送後,把1000元收進自己口袋 一審結果很直接,因業務侵佔判處有期徒刑7月 並以累犯加重其刑 我們並未爭執犯罪事實,而是從以下面向提出主張 ① 鎖定上訴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 👉 只針對「量刑」上訴 ② 提出關鍵證據 ✔ 憂鬱症 ✔ 病態偷竊症(kleptomania) ✔ 長期就醫紀錄 👉 讓法院看到是「控制能力的問題」 ③ 改變法院的思考角度 我們沒有強打減刑(刑法第59條) 因為門檻太高,我們主張的是 即使是累犯,也不能一律加重 🌟 第二審法院審酌上開情狀後認為 ▪ 本案尚不符合 刑法第59條 適用要件 ▪ 惟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恐有違比例原則 因此判決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 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 本案辯護結果,關鍵不在於否認犯罪或適用減刑 而在於透過憲法比例原則之檢視 使個案刑罰回歸與行為責任相當之範圍
· 鄭才
業務侵占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業務員收了錢卻不還,就是業務侵占嗎?

業務員介紹客戶向公司合作的金主借款 客戶把預扣的利息共68萬多元直接匯進公司帳戶 三個月後客戶提前清償,剩餘24萬元利息公司沒退 客戶一狀告了業務員侵占 法院判決——無罪 關鍵在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的核心要件 「持有他人之物」 判決明白指出:被告自始未持有該筆款項 不是處分權人,也不是獲利者,自然無從成立業務侵占罪 對員工:經手款項時留意金流路徑,別讓錢過個人帳戶 對企業:刑事責任應由真正有決策權的人承擔,不能轉嫁基層 對司法:金流數位化下,「持有」要件需要更精細的判斷標準 刑法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門檻 「有人受害」不等於「最方便究責的那個人要負刑責」 #業務侵占 #刑事辯護 #法律觀念
· 鄭才
職場霸凌申訴
民事訴訟|成功案例

職場霸凌申訴 成功爭取15萬賠償金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 本所近期承辦多起職場霸凌申訴與勞動調解案件 全程陪同當事人出庭調解,協助依法蒐證、申訴 賠償金額會依情節輕重、雇主規模、實際損害程度等不同 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 去識別化案件背景 小翰是某科技公司工程師,半年前開始,部門主管態度逐漸轉變: ✅ 工作交辦方式跟主管預期不同,叫進會議室當眾斥責,還被要求寫檢討書 ✅ 多次被告知「達不到要求就資遣你」,並暗示已經在找人取代他 ✅ 假借同事名義說「大家都覺得你很奇怪」,讓他陷入被孤立排擠的處境 ✅ 份內工作被故意要求反覆重做,無意義地刁難 ✅ 同部門陸續有同事因類似對待相繼離職 小翰最終決定提出申訴,案件進入勞動調解程序 🤝 律師陪同調解,為什麼重要? ⚠️ 調解筆錄具有與法院判決相當的效力 一旦簽署,內容很難事後反悔或變更 ⚠️ 對方公司通常也會有律師代理 當事人若單獨應對,容易在關鍵條款上讓步 ⚠️ 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給付期限與方式是否有保障 都需要專業判斷,而非僅看表面數字 📝 律師提醒 ⚠️ 蒐證很關鍵: 對話紀錄、會議錄音、Email往來、工作日誌 都是日後申訴或訴訟的重要證據 ⚠️ 申訴有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可申訴 已離職者,離職後1年內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
· 鄭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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