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員介紹客戶向公司合作的金主借款
客戶把預扣的利息共68萬多元直接匯進公司帳戶
三個月後客戶提前清償,剩餘24萬元利息公司沒退
客戶一狀告了業務員侵占

法院判決——無罪
關鍵在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的核心要件
「持有他人之物」
⚖️ 法院認定的三個事實

- 銀行紀錄顯示,錢從頭到尾沒進過業務員的帳戶
- 款項處置的決策權在公司負責人,業務員無權置喙
- 24萬元留在公司,業務員一毛錢都沒拿到
判決明白指出:被告自始未持有該筆款項
不是處分權人,也不是獲利者,自然無從成立業務侵占罪

💡 實務啟示

對員工:經手款項時留意金流路徑,別讓錢過個人帳戶
對企業:刑事責任應由真正有決策權的人承擔,不能轉嫁基層
對司法:金流數位化下,「持有」要件需要更精細的判斷標準
刑法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門檻
「有人受害」不等於「最方便究責的那個人要負刑責」
#業務侵占 #刑事辯護 #法律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