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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律實務 · 專注勝訴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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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迷宮中,您需要一盞明燈。我們的律師團隊以嚴謹的態度與卓越的謀略,在每一個案件中為您開闢生機。

鄭正其事,才智並蓄

創立於台中,執業範圍遍佈全台灣、金門等外島,致力於提供高品質的法律諮詢與訴訟代理服務。我們深知每一件法律事務背後,都是客戶的人生轉折。因此,我們不僅提供法律意見,更提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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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專業領域,提供全台服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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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

專精詐欺、洗錢防制法、毒品及性自主案件,曾多次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或無罪處分。

民事侵權

處理各類車禍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及不動產糾紛,致力維護當事人最大經濟利益。

家事法律

離婚訴訟、子女監護權爭取、扶養費請求及遺產分割協議,提供溫暖且專業的建議。

企業法務

公司法律顧問、勞資糾紛處理及商業契約審閱。

行政訴訟

政府機關裁罰救濟、國家賠償案件及性騷擾防治相關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

商標註冊、移轉、展延及著作權侵權糾紛處理。

鄭才 律師

C.Tsai 律師

主持律師

Educational Background

東海大學法學碩士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台中市警察局烏日分局法律顧問
台中市警察局性騷擾防治小組委員
台中市警察局國家賠償小組諮詢委員
東海大學兼任講師

Practice Areas

刑事辯護 民事侵權 家事法律 企業法務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法律專欄

獲取第一手法律觀點與判決解析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律師協助和解為什麼重要?影響刑度、緩刑、沒收三件事

💡 你以為和解只是「賠錢了事」? 其實它對判決的影響,可能超乎你想像 多數車手當事人常問「我只是幫忙領錢,會被關嗎?」 加重詐欺罪的法定最輕本刑是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成立,法官原則上沒有辦法判得更低 但實務上仍有機會爭取到低於 1 年、甚至獲得緩刑 一位擔任車手的當事人,涉入詐欺集團領取贓款 3 萬元 原本依刑法加重詐欺罪,但最終法院判 6 個月、緩刑 3 年 且該 3 萬元未宣告沒收,關鍵就是「和解」 完成和解+被害人原諒 法院援引刑法「情輕法重」酌減其刑,從1年降至6個月 被害人於和解書中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是刑法§74「暫不執行為適當」的重要基礎 原本應依洗錢防制法沒收該筆3萬元 因和解已完成賠償,法院依刑法「過苛條款」不予沒收 很多當事人和家屬會把和解視為認輸或多花一筆錢 但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和解的價值遠不只是彌補損害 它是刑度、緩刑、沒收三個環節都會用到的關鍵籌碼 如果家人正面臨類似的偵查或審理程序 歡迎與我們聯繫,及早評估策略方向 ⚖️ 鄭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 📞 0988 079 648 💬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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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趨勢

職災家屬到底能主張什麼?律師帶你看職災事故三大請求

2026上半年,有109人在工作中失去了生命 這是勞動部8月初剛公布的數字 營造業一個產業就佔了58人 是今年上半年「唯一逆勢增加」的類別 從今年1月起,這些數字不再只是新聞裡短短一則 依「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所有重大職災案件都會被公告在「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 每季更新,附上事故經過、違反了哪一條法規 從大包商到小包商全部一起揭露 我們想談的不是政策本身 而是當這些制度上路後,職災家屬到底能主張什麼? 實務上,一件職災事故通常涉及三種不同的請求 由勞保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審核 包括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這是最基本的一層,程序上相對明確 依《勞基法》§59,雇主對職災負「無過失責任」 不論勞工有沒有疏失、雇主有沒有違法,都要負補償責任 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都在這條之下 若雇主對事故有故意或過失 (例如未依職安法設置安全設備、未提供安全教育) 家屬還可以依《民法》§184、§487-1 請求損害賠償 項目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扶養費、慰撫金等 而「公開網」上的違法紀錄 往往就是第三種請求最重要的證據來源之一 因為它由主管機關認定,可作為雇主過失的重要佐證 當然,每一件事故的責任認定都要看具體情況 也不是每一份公告都會直接連結到刑事或民事責任 但制度公開化的方向,長遠來看對勞工端是有利的 如果您或家人正在面對職災爭議,建議儘早保存事故現場資料、就醫紀錄、勞檢報告,並尋求專業協助 ⚖️ 鄭才律師事務所 📞 0988 079 648 💬 LINE @a0988079648 ✉️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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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一場竊盜案兩個共犯,為什麼結局差這麼多?律師二審如何爭取重新量刑

我們近期承辦的一起加重竊盜案件 兩名共犯一起翻窗竊取工地電線,觸犯毀越窗戶竊盜罪 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雙雙判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結果: 🔹 我們的當事人A:撤銷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 另案被告B:上訴駁回,維持10個月,須入監 兩人在起訴書上是「共同正犯」 在判決確定後卻走上完全不同的路,差別在哪? B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二審法院無從得知 其現況、悔意、和解意願,只能以卷內既有資料維持原判 A 全程到庭,讓法院有機會重新審酌犯後態度 A 在二審宣判前完成和解並全額給付 二審據此撤銷改判 B 上訴時雖表示願意和解 但因未到庭致法院無從移付調解,實質未進行 A 明確主張依刑訴§348 III「僅就量刑一部上訴」 不爭執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沒收 B 上訴書狀未明示範圍,被認定為全部上訴 反而讓二審有更多可審查的空間 每一個選擇,都可能改變刑度計算的最後一位數字 如果家人正面臨刑事偵查或審理 越早介入評估,可用的策略選項就越多 ⚖️ 鄭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 📞 0988 079 648 💬 LINE @a0988079648 ✉️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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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抗告、確認訴訟、停止強制執行一次解析!

信箱裡出現法院掛號「本票裁定」白紙黑字要你付錢 當事人第一時間常常一頭霧水:這張本票我根本沒印象 或我明明已經還過錢、甚至簽名不是我寫的 法院怎麼就這樣裁定了? 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只做形式審查 本票該有的項目(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章等)齊不齊 至於背後到底有沒有債權、是不是被偽造,法院這階段完全不會看 所以收到裁定不等於認定你欠錢,但也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因為執票人拿著裁定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以下三道救濟路徑,時效抓錯就白搭 依非訟事件法第41、42條,收到裁定10日內可提抗告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適用情境: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 (例如:沒寫金額、沒有發票日、發票人簽章有問題) 這10日是「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 因為法院發本票裁定前已經形式審查過 實務上抗告翻盤機率有限 若你主張的是本票是偽造、變造 或是根本沒有借錢/已經清償/只是簽來擔保等實體問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 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起訴 20日這個門檻攸關能不能自動停止強制執行 逾20日仍可起訴,但停止執行的條件會變嚴 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原則上不會停 例外情形有這幾種 ・20日內就偽造、變造起訴: 法院「應該」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不用先提擔保金 (不過對方可以反過來聲請提擔保繼續執行) ・超過20日、或不是偽造變造的情形: 發票人要先繳一筆相當金額的擔保金 法院才會裁定停止執行 ・同時對本票裁定提抗告: 法院衡量必要性、或依聲請要求提擔保後 也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另外,如果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還沒結束 發票人也可以評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張足以擋下強制執行的理由 ⚖️ 律師提醒 📞 收到本票裁定不知如何應對,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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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成功案例

被告家暴、傷害罪,3大重點帶你看律師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傷就一定成立傷害罪嗎?】 「主觀犯意」才是檢察官不起訴的關鍵 診斷書上寫著多處挫傷 告訴人手上還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 有診斷書、有保護令,看起來重罪難逃 但檢察官還是給了「不起訴」處分,為什麼? 📖 【案例背景(經去識別化)】 一位父親與前妻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 前妻對台中地檢提告,指控兩條刑事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家暴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要成立傷害罪,除了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之外 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 ✅ 有傷勢+故意,才可能成立傷害罪 我們另舉一項事實作為辯護補強 被告本人早前就已因遭前妻持椅子丟擲、徒手毆打 向台中地院取得暫時保護令保護自己 這項事實印證了「當下就是想避開前妻」的辯解合理性 ⚖️ 【律師提醒】家暴案件的攻防,往往是「還原事情的全貌」 1️⃣ 及早保存客觀證據: 監視錄影通常只保留 7–30 天,一過就消失 2️⃣ 主觀犯意的舉證有策略: 辯護方向要從行為情境與合理推論切入 3️⃣ 家暴案件不分立場: 不論是提告方或被告方,越早找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保住蒐證與辯護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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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分享

簽了代辦貸款合約才後悔?三張法律護身符先把關

「當下急著周轉,代辦業者說得天花亂墜 證件影本和開辦費繳一繳就簽名了 回家冷靜下來越想越不對勁,還來得及反悔嗎?」 這是律師事務所很常接到的諮詢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109年函釋(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已明確認定,代辦貸款業者與申請人間屬於消費關係,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第13條第3項:定型化契約經消費者簽名蓋章 業者「應」交付契約正本。若你手邊完全沒合約 第一步就是開口要合約,這是法定權利,業者無權拒絕 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簽約前應有30日內合理審閱期 若業者要求你立刻簽名,甚至用預先電腦繕打好的文字 要你「同意拋棄審閱期」,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很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若業者尚未實際送件、提供任何服務 卻要求高額開辦費或違約金,可循兩條路徑救濟 ・依消保法第12條、施行細則第14條,主張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聲請法院酌減至合理數額 若業者以「保證核貸」「保證下款」 或隱瞞高額費用等詐術誘使簽約 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逾期即失權 ⚖️ 律師提醒 📞 遇到類似情況,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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