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ai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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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多件成功案例,包含刑事辯護、民事商業糾紛、勞資糾紛及家事法律等領域均有所建樹。

鄭律師畢業於東海大學學院,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以優異的學術成績進入法律界,並於初期執業中累積了深厚的訴訟及非訟案件經驗,訴訟本來就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管道,有效達成當事人目的才是最終目標,任何可能的選擇與方式,鄭律師都會勇於嘗試。

鄭律師以其誠信自居,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為每一位客戶提供最高品質的法律協助。

學經歷

  • 東海大學法律碩士
  • 臺中市烏日分局顧問律師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律師協助和解為什麼重要?影響刑度、緩刑、沒收三件事

💡 你以為和解只是「賠錢了事」? 其實它對判決的影響,可能超乎你想像 多數車手當事人常問「我只是幫忙領錢,會被關嗎?」 加重詐欺罪的法定最輕本刑是1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成立,法官原則上沒有辦法判得更低 但實務上仍有機會爭取到低於 1 年、甚至獲得緩刑 一位擔任車手的當事人,涉入詐欺集團領取贓款 3 萬元 原本依刑法加重詐欺罪,但最終法院判 6 個月、緩刑 3 年 且該 3 萬元未宣告沒收,關鍵就是「和解」 完成和解+被害人原諒 法院援引刑法「情輕法重」酌減其刑,從1年降至6個月 被害人於和解書中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是刑法§74「暫不執行為適當」的重要基礎 原本應依洗錢防制法沒收該筆3萬元 因和解已完成賠償,法院依刑法「過苛條款」不予沒收 很多當事人和家屬會把和解視為認輸或多花一筆錢 但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和解的價值遠不只是彌補損害 它是刑度、緩刑、沒收三個環節都會用到的關鍵籌碼 如果家人正面臨類似的偵查或審理程序 歡迎與我們聯繫,及早評估策略方向 ⚖️ 鄭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 📞 0988 079 648 💬 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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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趨勢

職災家屬到底能主張什麼?律師帶你看職災事故三大請求

2026上半年,有109人在工作中失去了生命 這是勞動部8月初剛公布的數字 營造業一個產業就佔了58人 是今年上半年「唯一逆勢增加」的類別 從今年1月起,這些數字不再只是新聞裡短短一則 依「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所有重大職災案件都會被公告在「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 每季更新,附上事故經過、違反了哪一條法規 從大包商到小包商全部一起揭露 我們想談的不是政策本身 而是當這些制度上路後,職災家屬到底能主張什麼? 實務上,一件職災事故通常涉及三種不同的請求 由勞保局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審核 包括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這是最基本的一層,程序上相對明確 依《勞基法》§59,雇主對職災負「無過失責任」 不論勞工有沒有疏失、雇主有沒有違法,都要負補償責任 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都在這條之下 若雇主對事故有故意或過失 (例如未依職安法設置安全設備、未提供安全教育) 家屬還可以依《民法》§184、§487-1 請求損害賠償 項目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扶養費、慰撫金等 而「公開網」上的違法紀錄 往往就是第三種請求最重要的證據來源之一 因為它由主管機關認定,可作為雇主過失的重要佐證 當然,每一件事故的責任認定都要看具體情況 也不是每一份公告都會直接連結到刑事或民事責任 但制度公開化的方向,長遠來看對勞工端是有利的 如果您或家人正在面對職災爭議,建議儘早保存事故現場資料、就醫紀錄、勞檢報告,並尋求專業協助 ⚖️ 鄭才律師事務所 📞 0988 079 648 💬 LINE @a0988079648 ✉️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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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一場竊盜案兩個共犯,為什麼結局差這麼多?律師二審如何爭取重新量刑

我們近期承辦的一起加重竊盜案件 兩名共犯一起翻窗竊取工地電線,觸犯毀越窗戶竊盜罪 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雙雙判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結果: 🔹 我們的當事人A:撤銷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 另案被告B:上訴駁回,維持10個月,須入監 兩人在起訴書上是「共同正犯」 在判決確定後卻走上完全不同的路,差別在哪? B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二審法院無從得知 其現況、悔意、和解意願,只能以卷內既有資料維持原判 A 全程到庭,讓法院有機會重新審酌犯後態度 A 在二審宣判前完成和解並全額給付 二審據此撤銷改判 B 上訴時雖表示願意和解 但因未到庭致法院無從移付調解,實質未進行 A 明確主張依刑訴§348 III「僅就量刑一部上訴」 不爭執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沒收 B 上訴書狀未明示範圍,被認定為全部上訴 反而讓二審有更多可審查的空間 每一個選擇,都可能改變刑度計算的最後一位數字 如果家人正面臨刑事偵查或審理 越早介入評估,可用的策略選項就越多 ⚖️ 鄭才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 📞 0988 079 648 💬 LINE @a0988079648 ✉️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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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抗告、確認訴訟、停止強制執行一次解析!

信箱裡出現法院掛號「本票裁定」白紙黑字要你付錢 當事人第一時間常常一頭霧水:這張本票我根本沒印象 或我明明已經還過錢、甚至簽名不是我寫的 法院怎麼就這樣裁定了? 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只做形式審查 本票該有的項目(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章等)齊不齊 至於背後到底有沒有債權、是不是被偽造,法院這階段完全不會看 所以收到裁定不等於認定你欠錢,但也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因為執票人拿著裁定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以下三道救濟路徑,時效抓錯就白搭 依非訟事件法第41、42條,收到裁定10日內可提抗告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適用情境: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 (例如:沒寫金額、沒有發票日、發票人簽章有問題) 這10日是「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 因為法院發本票裁定前已經形式審查過 實務上抗告翻盤機率有限 若你主張的是本票是偽造、變造 或是根本沒有借錢/已經清償/只是簽來擔保等實體問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 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起訴 20日這個門檻攸關能不能自動停止強制執行 逾20日仍可起訴,但停止執行的條件會變嚴 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原則上不會停 例外情形有這幾種 ・20日內就偽造、變造起訴: 法院「應該」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不用先提擔保金 (不過對方可以反過來聲請提擔保繼續執行) ・超過20日、或不是偽造變造的情形: 發票人要先繳一筆相當金額的擔保金 法院才會裁定停止執行 ・同時對本票裁定提抗告: 法院衡量必要性、或依聲請要求提擔保後 也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另外,如果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還沒結束 發票人也可以評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張足以擋下強制執行的理由 ⚖️ 律師提醒 📞 收到本票裁定不知如何應對,歡迎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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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訴訟|成功案例

被告家暴、傷害罪,3大重點帶你看律師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有傷就一定成立傷害罪嗎?】 「主觀犯意」才是檢察官不起訴的關鍵 診斷書上寫著多處挫傷 告訴人手上還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 有診斷書、有保護令,看起來重罪難逃 但檢察官還是給了「不起訴」處分,為什麼? 📖 【案例背景(經去識別化)】 一位父親與前妻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 前妻對台中地檢提告,指控兩條刑事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家暴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要成立傷害罪,除了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之外 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 ✅ 有傷勢+故意,才可能成立傷害罪 我們另舉一項事實作為辯護補強 被告本人早前就已因遭前妻持椅子丟擲、徒手毆打 向台中地院取得暫時保護令保護自己 這項事實印證了「當下就是想避開前妻」的辯解合理性 ⚖️ 【律師提醒】家暴案件的攻防,往往是「還原事情的全貌」 1️⃣ 及早保存客觀證據: 監視錄影通常只保留 7–30 天,一過就消失 2️⃣ 主觀犯意的舉證有策略: 辯護方向要從行為情境與合理推論切入 3️⃣ 家暴案件不分立場: 不論是提告方或被告方,越早找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保住蒐證與辯護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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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分享

簽了代辦貸款合約才後悔?三張法律護身符先把關

「當下急著周轉,代辦業者說得天花亂墜 證件影本和開辦費繳一繳就簽名了 回家冷靜下來越想越不對勁,還來得及反悔嗎?」 這是律師事務所很常接到的諮詢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109年函釋(院臺消保字第1090160594號)已明確認定,代辦貸款業者與申請人間屬於消費關係,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第13條第3項:定型化契約經消費者簽名蓋章 業者「應」交付契約正本。若你手邊完全沒合約 第一步就是開口要合約,這是法定權利,業者無權拒絕 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簽約前應有30日內合理審閱期 若業者要求你立刻簽名,甚至用預先電腦繕打好的文字 要你「同意拋棄審閱期」,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很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若業者尚未實際送件、提供任何服務 卻要求高額開辦費或違約金,可循兩條路徑救濟 ・依消保法第12條、施行細則第14條,主張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依民法第252條,聲請法院酌減至合理數額 若業者以「保證核貸」「保證下款」 或隱瞞高額費用等詐術誘使簽約 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應於發見詐欺後1年內行使,逾期即失權 ⚖️ 律師提醒 📞 遇到類似情況,歡迎與本所聯繫
· 法律知識分享
傷害罪
傷害/恐嚇/槍砲條例|成功案例

傷害罪能否成功起訴,需要什麼有利證據?

小陳擔任社區保全的工作,某晚一名住戶因停車問題不滿 先是一陣辱罵,撂下一句「我知道你幾點下班」 接著動手推打,導致小陳額頭送醫縫了三針 案子最後順利進入審判程序,做對的是這三件事 一、當晚就驗傷 診斷證明書必須寫明傷勢的位置、類型、大小 能對應到具體的攻擊方式 拖到三、四天後才驗傷,傷勢已淡 對方就有空間主張「不是我造成的」 驗傷的黃金時間是 24 小時內 二、補上「你為什麼會在那裡」的佐證 此案件有在職證明與當日排班表 證明他當時正在執行職務 與對方的接觸有正當理由,不是私人恩怨互毆 三、把火力集中在最紮實的那條 當下小陳其實還被辱罵、被撂話 但店裡的監視器有畫面沒有聲音 證明不了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 證據薄弱的部分反而會稀釋整份卷的可信度 在遞狀之前判斷哪些證據補得起來 決定火力放在哪裡是律師的專業工作 如果你正在猶豫要不要提告 或不確定手上證據夠不夠,歡迎先諮詢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傷害罪 #恐嚇罪 #刑事律師 #刑事辯護 #台中律師 #金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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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被抓到吸毒,一定要關進勒戒所嗎?

⚖️【被查獲施用毒品,一定要進勒戒所嗎?】 不一定。法律留了一條「先醫後懲」的路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 📌 法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檢察官若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為附條件緩起訴,就不必走觀察勒戒程序。人身自由不受拘束,工作與家庭生活可以維持。 ✅ 爭取的四個關鍵 ・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明確表達願自費接受戒癮治療 ・通過檢方指定醫院的戒癮評估 ・原則上,處分前沒有其他故意犯罪已被起訴或判決有罪 ⚠️ 拿到之後,反而更要小心 ・緩起訴期間1至3年,療程通常1年 ・須定期向觀護人室報到、接受不定期尿檢,結果必須陰性 ・無故缺席治療達一定次數,可能被認定未完成療程 ・緩起訴前的其他案件,若在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處分可能遭撤銷 💡 律師提醒 順利完成且未被撤銷,案件即告終結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會留下紀錄 但若中途遭撤銷,已履行的部分依法不得請求返還 能否爭取,個案差異很大 越早在偵查初期委任辯護人介入,能爭取的空間越大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勒戒 #毒品律師 #刑事辯護 #台中律師 #金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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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詐騙
人頭戶|成功案例

虛擬貨幣人頭戸金流逾千萬,法院為什麼還願意給緩刑?

當事人遇到網路上的投資機會 有虛擬貨幣套利的管道,需要人頭幫忙過帳 對方又說,光有銀行帳戶不夠 於是把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也一併給了出去 他陸續收到幾筆錢,加起來不到六萬元 但同一段時間內,他的帳戶裡進出了一千多萬 每筆錢一入帳就被換成虛擬貨幣,消失在鏈上 他最後賠了五十萬且緩刑,為什麼? 律師帶你看法院衡量緩刑時,到底在看什麼? ① 無前科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款項一入帳就被詐團轉走 從未由被告實際支配,若對他宣告沒收顯有過苛 法院得不予宣告沒收,實務上單純提供帳戶的幫助犯 通常不會被沒收鉅額的洗錢標的 沒有任何合法的金流,需要透過陌生人的帳戶 報酬換來可能是刑事前科、上百萬的賠償與罰金 如果你已經收到警局通知,或帳戶被凍結 越早釐清,能做的事越多 帳戶被凍結、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已經收到起訴書了嗎? 歡迎留言或私訊,我們可以先幫你判斷案件目前所處的階段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人頭戶 #虛擬貨幣 #詐騙 #詐欺罪 #刑事辯護 #台中律師 #金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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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一項性侵指控,最後為什麼能不起訴?關鍵在這四點

⚖️ 一名年輕男子被指控多年前在對方酒醉時性侵 檢方手上的「證據」是一段短短幾秒、看不清人臉的翻拍影片 加上事隔多年才補上的幾則社群訊息,指控很重,證據卻很薄 最終檢方作成不起訴處分,關鍵在這四點 1️⃣ 時間是第一道破口 案發到報案相隔數年,過程中沒有及時驗傷、採證 客觀跡證早已滅失,全案幾乎只剩「一方的指訴」 時間拖越久,越難還原真相 2️⃣ 核心證據影像模糊 影片是翻拍的、畫面模糊、只有幾秒 看不清當事人是誰,也查不到原始檔 依證據裁判原則,無法辨識、無法連結到被告的影像 就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3️⃣ 合意 ≠ 強制 當事人坦承當晚有發生關係、但主張是雙方合意 從「有沒有發生」到「是否違反意願」 而後者提告方舉證不足 (社群對話也只是想釐清、溝通,不能當成犯罪的自白) 4️⃣ 指訴需要補強,本案付之闕如 依最高法院一貫見解 被害一方的指訴不能作為唯一的定罪依據 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 本案除了指訴,缺乏驗傷、清楚影像或其他人證物證 證據強度未達「一般人都不致懷疑」的確信程度 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自然難以入罪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 LINE:@a0988079648 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強制性交 #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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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眾辱罵,公然侮辱不成立?選對罪名一樣成功起訴

被公審告不成公然侮辱?問題不在證據,在你選錯了罪名 我們的當事人叫外送跟外送員起了口角 沒想到隔天,對方把他的住家地址、還有他本人的照片 貼上了不特定人都看得到的公開評論區,配上一串羞辱的字眼 113 年 4 月,憲法法庭做出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公然侮辱罪雖然合憲,但大幅限縮了成罪範圍 關鍵在於對方做的不只是辱罵,他還公開了個人資料 而這一步,踩到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 100 萬元罰金 換句話說,同一件事告公然侮辱可能不起訴 改用個資法卻可能成功起訴,差別就在有沒有選對法條 罪名怎麼選、要不要提告、能不能同時求償 最好讓律師專業評估過再決定! ⚠️ 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僅供法律觀念參考。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情節都不相同,結果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偵查、審判機關之判斷而定,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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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飆車被移送 為什麼最後不起訴?

三台自小客車一路併排、競速前行。有人錄下畫面報警 警方認定三人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聽起來罪證確鑿,對吧? 我們協助其中被告進行辯護 但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三人全部不起訴 這個案子的攻防,剛好可以讓大家理解一個常被誤解的觀念 ⚖️ 一、法律上確實「有可能」成立犯罪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認為 併排競駛、追逐飆車這類行為,只要足以使往來人車發生危險 就可能該當第185條所說的「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 二、「具體危險犯」檢方要負舉證責任 「具體危險犯」代表檢方不能只用籠統的說法定罪 而是要拿出積極證據,證明當下確實產生了公眾往來的危險狀態 這個案子,卷內證據其實很單薄: 1️⃣ 車速算不出來:影像只拍到部分路段,抓不到確切起駛點,就無法回推車速。到底有沒有超速、飆多快,全部證明不了 2️⃣ 過程只有十幾秒:畫面呈現時間短暫,不具延續性,難以評價為「壅塞或損壞道路致生危險」的程度 3️⃣ 凌晨時分、人車稀少:沒有任何同向車輛因此被壅塞、被迫緊急煞車或無法正常行駛 📌 給大家的提醒 飆車競速本身有觸法風險,別以此心存僥倖 面對刑事指控,證據能不能撐得起構成要件,往往才是勝負關鍵 把構成要件逐一檢視、要求檢方善盡舉證責任 正是律師辯護工作的核心 ⚠️ 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僅供法律觀念參考。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情節都不相同,結果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偵查、審判機關之判斷而定,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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