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sai

主持律師
56 篇文章

主持律師

C.Tsai

擁有多件成功案例,包含刑事辯護、民事商業糾紛、勞資糾紛及家事法律等領域均有所建樹。

鄭律師畢業於東海大學學院,獲得法律碩士學位,以優異的學術成績進入法律界,並於初期執業中累積了深厚的訴訟及非訟案件經驗,訴訟本來就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管道,有效達成當事人目的才是最終目標,任何可能的選擇與方式,鄭律師都會勇於嘗試。

鄭律師以其誠信自居,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為每一位客戶提供最高品質的法律協助。

學經歷

  • 東海大學法律碩士
  • 臺中市烏日分局顧問律師
業務侵占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業務侵占案成功撤銷原刑 量刑上訴案例

我們的當事人是飲料店外送員 一次外送後,把1000元收進自己口袋 一審結果很直接,因業務侵佔判處有期徒刑7月 並以累犯加重其刑 我們並未爭執犯罪事實,而是從以下面向提出主張 ① 鎖定上訴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 👉 只針對「量刑」上訴 ② 提出關鍵證據 ✔ 憂鬱症 ✔ 病態偷竊症(kleptomania) ✔ 長期就醫紀錄 👉 讓法院看到是「控制能力的問題」 ③ 改變法院的思考角度 我們沒有強打減刑(刑法第59條) 因為門檻太高,我們主張的是 即使是累犯,也不能一律加重 🌟 第二審法院審酌上開情狀後認為 ▪ 本案尚不符合 刑法第59條 適用要件 ▪ 惟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恐有違比例原則 因此判決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 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 本案辯護結果,關鍵不在於否認犯罪或適用減刑 而在於透過憲法比例原則之檢視 使個案刑罰回歸與行為責任相當之範圍
·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加重詐欺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虛擬貨幣判加重詐欺,如何替當事人爭取緩刑?

從2年實刑到緩刑4年,人生有了重來的機會 我們的當事人是一個21歲青年 有一天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兼差賺錢」的訊息 對方告訴他只要提供帳戶協助轉帳買虛擬貨幣,就能抽成 他曾經懷疑過「這個東西有罪嗎?」 「怕是違法的」 但在話術引導下,他還是踏出了那一步 ⚖️ 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 地方法院依加重詐欺罪三罪分論併罰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未宣告緩刑 ✨ 二審判決結果 應執行刑:1年9月(減3個月)、 緩刑4年 接受委任後,我們和當事人一起 ① 集中火力的訴訟策略 採「明示一部上訴」 只針對量刑部分上訴,避免分散戰場 ② 把握修復的每一個機會 協助與其中一位告訴人達成和解,分期賠償20萬元 聯絡不上的告訴人,全額5萬元提存於法院,展現誠意 ③ 用修復式司法說服法院 我們主張當量刑基礎事實已經改變(賠償到位) 原審量刑就有重新評價的空間 💡 律師想說的話 對一個21歲、沒有前科、肩負家計的年輕人來說 入監服刑意味著人生軌跡完全改變 詐欺案件的量刑近年趨嚴,但法院並非鐵板一塊 關鍵在於你願不願意承擔、修復 即使聯絡不上被害人 法院提存仍是展現賠償誠意的有效工具 一審沒爭取到緩刑,二審仍有機會翻盤 📩 案件諮詢|請私訊或來電預約 本案為去識別化分享,個案結果因案情而異 #刑法律師 #詐欺…
·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散佈私密影像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私密影像遭散布,律師如何替當事人爭取賠償?

前任在分手後,將兩人交往期間「未經同意拍攝」的性影像 配上「#人妻偷情」等羞辱性文字,張貼於Facebook 甚至以匿名帳號加入當事人友人為好友 刻意將照片擴散至當事人的人際圈 刑事部分,被告已遭判決成立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 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責 但對受害人而言,民事才能換來具體的賠償 ✅ 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參照) ✅ 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依據,舉證負擔大幅降低(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 ✅ 在刑事程序進行中即可一併提出,省時省力 對於遭受性影像外流、誹謗等侵害的當事人而言 這幾乎是CP值最高的求償路徑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法院並非依當事人請求即照數核給 而是會綜合審酌: ▸ 雙方之身分、地位 ▸ 雙方之經濟能力 ▸ 加害手段是否惡劣 ▸ 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 本件法院特別點出:被告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 透過網路散布等羞辱性文字,犯罪手段低劣 最終判命被告應給付 25 萬元慰撫金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 5% 計算遲延利息 💡律師想提醒您的事 當事人原請求100萬元,法院最終酌定為25萬元 慰撫金的核定本來就高度仰賴法院的自由裁量 而最關鍵的牽動因素之一,往往是被告賠不賠得起 本件被告自陳「沒有財產」、「經濟狀況不佳」 這正是實務上最棘手的場景:贏了官司,卻可能拿不到錢 若您或您身邊的人遭遇類似情況 比起執著於能不能爭取到上百萬 更實際的應對策略是在提告前先評估加害人資力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業務侵占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業務員收了錢卻不還,就是業務侵占嗎?

業務員介紹客戶向公司合作的金主借款 客戶把預扣的利息共68萬多元直接匯進公司帳戶 三個月後客戶提前清償,剩餘24萬元利息公司沒退 客戶一狀告了業務員侵占 法院判決——無罪 關鍵在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的核心要件 「持有他人之物」 判決明白指出:被告自始未持有該筆款項 不是處分權人,也不是獲利者,自然無從成立業務侵占罪 對員工:經手款項時留意金流路徑,別讓錢過個人帳戶 對企業:刑事責任應由真正有決策權的人承擔,不能轉嫁基層 對司法:金流數位化下,「持有」要件需要更精細的判斷標準 刑法有其嚴格的構成要件門檻 「有人受害」不等於「最方便究責的那個人要負刑責」 #業務侵占 #刑事辯護 #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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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緩刑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誤當車手被起訴洗錢罪 為何一審能爭取到緩刑?

📌 案情概要 阿明把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網友使用 網友假冒身分詐騙一名婦人匯款34萬元至阿明帳戶 再指示阿明分次提領現金交付,藉此切斷金流逃避追查 提供帳戶收取贓款並依指示提領、轉交 可能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一行為觸犯兩罪,依較重罪名(本案為洗錢罪)論處 依刑法第41條,宣告刑須在6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 本案刑度已超過,原本幾乎篤定入監 但法院最終依刑法第74條諭知緩刑2年,關鍵在於 ✅ 偵審中始終坦承犯行 ✅ 主動與被害人調解、開始履行賠償 ✅ 無前案紀錄、並未從中獲利 📝 律師提醒 緩刑並非「和解就一定有」 仍由法院依個案全部情狀自由裁量 和解坦承只是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每件案情、金額、角色不同,結果因案而異 如您或家人收到警詢通知 或因提供帳戶被牽連,建議及早諮詢律師
·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職場霸凌申訴
民事訴訟|成功案例

職場霸凌申訴 成功爭取15萬賠償金

⚖️【職場霸凌新法上路】 本所近期承辦多起職場霸凌申訴與勞動調解案件 全程陪同當事人出庭調解,協助依法蒐證、申訴 賠償金額會依情節輕重、雇主規模、實際損害程度等不同 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 去識別化案件背景 小翰是某科技公司工程師,半年前開始,部門主管態度逐漸轉變: ✅ 工作交辦方式跟主管預期不同,叫進會議室當眾斥責,還被要求寫檢討書 ✅ 多次被告知「達不到要求就資遣你」,並暗示已經在找人取代他 ✅ 假借同事名義說「大家都覺得你很奇怪」,讓他陷入被孤立排擠的處境 ✅ 份內工作被故意要求反覆重做,無意義地刁難 ✅ 同部門陸續有同事因類似對待相繼離職 小翰最終決定提出申訴,案件進入勞動調解程序 🤝 律師陪同調解,為什麼重要? ⚠️ 調解筆錄具有與法院判決相當的效力 一旦簽署,內容很難事後反悔或變更 ⚠️ 對方公司通常也會有律師代理 當事人若單獨應對,容易在關鍵條款上讓步 ⚠️ 賠償金額是否合理、給付期限與方式是否有保障 都需要專業判斷,而非僅看表面數字 📝 律師提醒 ⚠️ 蒐證很關鍵: 對話紀錄、會議錄音、Email往來、工作日誌 都是日後申訴或訴訟的重要證據 ⚠️ 申訴有期限:行為終了起3年內可申訴 已離職者,離職後1年內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
· 民事訴訟|成功案例
車手緩刑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當車手一定重判?車手減刑的關鍵辯護點

⚖️ 認罪了,律師還能幫上什麼忙? 最近事務所經手一件詐欺案 當事人是詐騙集團裡負責「面交收錢」的車手 向被害人收完現金後,當場被警察查獲 事實很清楚,當事人從頭到尾也都老實認罪 檢察官求刑1年6個月,法院最後只判6個月 而且判決書上直接寫:檢察官求的刑度有點重 這中間的差距,律師到底做了什麼? ✅ 案件背景 被告依照上游指示,拿著偽造的投資合作契約書和證件 去向被害人收取現金,拿到錢後正準備轉交給上游 結果半路上因為同夥行跡可疑被警方盤查 連帶贓款也被全部查扣 找到法律上對被告比較有利的減刑空間 被告身上沒有拿到任何報酬 律師主張被告配合警方搜索,讓贓款全部被查扣 這也算是讓警方扣到全部犯罪所得 一樣可以適用減刑規定。這個說法法院最後採信了 把對被告有利的部分,完整講給法院聽 被告的學歷、工作、家庭狀況,在集團裡不是核心角色等等 這些情狀都在審理過程中被具體提出來 也成為法院後來量刑時考慮的因素 💡 律師想提醒大家 辯護不是「想到什麼都講」 而是要判斷哪些主張站得住腳 哪些反而會讓整體論述不夠有說服力 每個案子的事實、證據、當事人狀況都不一樣 量刑結果也會因案而異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遇到刑事案件,建議盡早找專業律師 每個程序階段其實都還有可以爭取的空間
· 刑事訴訟|成功案例
人頭戶|成功案例

無罪成功案例:從貸款被當成詐騙共犯到二審無罪

一場差點入獄的誤會,為當事人成功爭取無罪 為了週轉資金而急需貸款卻誤信貸款代辦的話術 對方以「美化帳戶金流、提高貸款過件率」為由 要求她提供帳戶資料、配合提款、再將現金交付指定人員 照做後沒有拿到任何報酬 最後等來的不是貸款核准 而是帳戶被警示、警方上門、刑事案件纏身 ⚠️ 一審結果:被認定涉及「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 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二審上訴:我們從她其實也是被害人開始辯護 我們向法院清楚說明: ✅ 因「貸款需求」才接觸對方,未取得任何不法報酬 ✅ 雙方完整 LINE 對話內容,全圍繞在「貸款流程」 ✅ 對方甚至提供「合作協議書」及「收款證明」製造假象 ✅ 察覺帳戶異常後,第一時間主動報案並完整配合調查 這不是一個「分工詐騙、收受分贓」的共犯樣態 而是一個被話術操控、誤入金流陷阱的貸款詐騙受害人 我們進一步向法院指出: 🔹 提供帳戶 ≠ 一定有詐欺、洗錢故意 🔹 即使行為有疏忽,也必須證明「明知會被用來詐騙」 🔹 在證據仍有合理懷疑時,應回到「無罪推定」的核心原則 🎉 最終結果:高等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法院明確指出: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 請記得,結果往往差在有沒有及時、正確的辯護策略
· 人頭戶|成功案例
詐欺罪|成功案例

實際案例:從連環詐欺到部分無罪+減刑

借錢幫忙和詐欺犯罪,差在哪裡? 因為做生意資金吃緊,平常就會找熟客、朋友周轉 後續因還不出錢,對方報案 老闆一下子被告了好幾個「詐欺罪」+「侵占罪」 一審被判了多條有罪,刑期不輕 還被認定要「共同沒收」好幾筆錢 ⚖️ 二審,我們做了幾件事 在上訴審,作為被告辯護律師 我們把每一段金流、每一次借款的背景,全部拆開來看: 1️⃣ 哪些是「真的有對價行為」?例如: - 有實際進貨、修復神像、確實出團 - 被害人自己也一起參與、看得到活動存在 👉 我們主張:「是借款/周轉,事後還不出來是民事問題,而非一開始就設局的詐欺。」 2️⃣ 哪些比較像「投資關係」? 例如:漁場、海釣場投資,我們找出: - 確實有拿錢去投資 - 後來退股有回款,但沒有全數返還 👉 這部分較接近侵占而非投資詐欺 3️⃣ 哪些情況,才比較接近「一開始就打算騙」? 對於真的站不住腳的部分,被告在二審也選擇坦承 不再全部否認,而是讓法院看到誠意 🧑‍⚖️ 二審結果:部分無罪、部分減刑、沒收金額大幅下降 其中一筆被控詐欺(借錢+解約金)改判無罪 多筆借款被認定是「債務不履行」、部分投資案詐欺不成立 刑期整體下修,另有部分可易科罰金 原本一審採「共同沒收全部」,二審改為「各自負擔自己分得的那一份」,對被告而言財務壓力明顯降低 若你手上也有類似借款/投資/周轉變成刑事糾紛的案件 找律師聊聊,避免你被貼上超過你實際行為的罪名 #詐欺罪 #侵占罪 #刑事辯護…
· 詐欺罪|成功案例
人頭戶|成功案例

誤信貸款網站,帳戶被當成詐騙工具成為詐欺共犯

母親罹癌急需用錢,他在網路上搜尋貸款 遇到自稱能「協助核貸」的網友,說能幫忙快速撥款 對方要他提供帳戶驗證身分,他照做了 之後依指示提款、交付現金給對方指示的人 他以為這只是貸款流程的一部分 沒想到帳戶竟被用來收取詐騙款項 隔天,他就成了「詐欺共犯」 🧭 當事人非常焦慮,我們從三個方向著手: 1️⃣ 釐清金流 提供交易明細、醫療收據,證明帳戶用途正常 2️⃣ 比對通聯紀錄 無任何證據顯示他與詐團聯絡、共謀或獲利 3️⃣ 還原動機背景 當事人因家人病重急需貸款,被詐團利用 這些資料讓檢察官看見他並不是共犯 而是被詐騙集團利用的「第二層被害人」 ⚖️ 最終檢方調查後認定: 📍 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有詐欺或洗錢的故意 📍 沒有金流分配、通聯紀錄或報酬證據 📍 行為雖客觀協助提款,但屬誤信貸款流程的被害情形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 裁定「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 律師提醒近年詐騙型態不斷翻新 不少人並非犯罪者,而是誤信貸款、兼職、投資網站 讓帳戶成為詐團金流的一環 📍若有人要求你提供帳戶協助「貸款」或「驗證」千萬拒絕 📍若帳戶被凍結、遭警示,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不起訴 #人頭帳戶 #詐騙金流 #洗錢防制法 #刑事辯護 #法律案例…
· 人頭戶|成功案例
家事訴訟|成功案例

離婚後的真正戰場,孩子親權/監護權如何分配?

近期名人婚變登上新聞版面,除了情感破裂外 外界最關注的焦點是「孩子該跟誰?」 事實上,在我們處理的案件中,親權(或監護權)爭議 往往比財產分配更複雜、也更情緒化 因為它不只是法律問題,更關係到一個孩子的生活與未來 📘 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考量什麼? 法院最核心的原則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這聽起來簡單,但實際上會從以下幾個層面審酌 1️⃣ 照顧事實: 誰長期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就學、健康? 2️⃣ 教養計畫: 未來如何安排居住、學習與經濟支持?是否有穩定計畫? 3️⃣ 生活穩定性: 孩子目前居住環境、社交圈與情緒依附是否應盡量維持? 4️⃣ 父母間溝通能力: 雙方能否理性討論孩子相關決策?是否有激烈衝突紀錄? 這些因素都比「誰比較有錢」更重要 🧭 律師的角色,不是對抗,而是引導 在我們近期處理的一件親權案件中 雙方原本立場僵硬、互不讓步 我們協助當事人釐清照顧事實、整理教養紀錄、提出未來計畫 並在調解中一步步讓爭點回歸理性 最終法院與調解委員都認同: 由我方當事人單獨行使親權,最能確保孩子生活穩定 若你正面臨離婚、分居或親權協商的階段 建議在情緒穩定前,先諮詢專業律師 讓討論建立在事實與證據上,而不是爭吵與懷疑中 因為在法律的眼中,「誰愛孩子比較多」不會用說的 而是要用照顧、紀錄與計畫去證明 #親權爭取 #離婚法律 #家事案件 #家庭調解 #監護權 #律師觀點 #台中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
· 家事訴訟|成功案例
兒少性剝削|成功案例

當感情糾紛變妨害性自主被告,誰來保護被誤指的那一方?

當事人被指控對一位未成年少女做出性侵害行為 一旦被判有罪不只是坐牢,整個人生、名譽都會被摧毀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特性是即使沒有明確證據 只要一句話,就足以讓一個人背上沉重的社會標籤 🧭 【辯護的挑戰】我們採取三個步驟: 1️⃣ 重新檢驗「指控的時間軸」 比對醫療紀錄、學校出缺席資料、訊息紀錄 確認案發時空是否可能成立。 2️⃣ 分析證人陳述的可信度 證人皆在一年後才聽說此事,且已無法記得細節 這代表指控不是親眼所見,而是事後聽說 3️⃣ 強調刑事訴訟的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若無積極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們在意見書中明確指出: 「若所有事實僅憑一人之言,而無其他客觀證據,則應為無罪之認定。」 🧩 【檢方的判斷】 經過長時間的偵查,檢察官最終同意 除了告訴人的主觀指述外,無任何積極證據 證人陳述均為轉述性內容,且時間落差過大 被告供述始終一致,與事實無矛盾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出裁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妨害性自主 #不起訴 #刑事辯護 #真實案例 #鄭才律師事務所 #台中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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