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被指控對一位未成年少女做出性侵害行為
一旦被判有罪不只是坐牢,整個人生、名譽都會被摧毀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特性是即使沒有明確證據
只要一句話,就足以讓一個人背上沉重的社會標籤

🧭 【辯護的挑戰】我們採取三個步驟:
1️⃣ 重新檢驗「指控的時間軸」
比對醫療紀錄、學校出缺席資料、訊息紀錄 確認案發時空是否可能成立。
2️⃣ 分析證人陳述的可信度
證人皆在一年後才聽說此事,且已無法記得細節
這代表指控不是親眼所見,而是事後聽說
3️⃣ 強調刑事訴訟的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若無積極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們在意見書中明確指出:
「若所有事實僅憑一人之言,而無其他客觀證據,則應為無罪之認定。」
🧩 【檢方的判斷】
經過長時間的偵查,檢察官最終同意
除了告訴人的主觀指述外,無任何積極證據
證人陳述均為轉述性內容,且時間落差過大
被告供述始終一致,與事實無矛盾
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作出裁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妨害性自主 #不起訴 #刑事辯護 #真實案例 #鄭才律師事務所 #台中刑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