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錢幫忙和詐欺犯罪,差在哪裡?
因為做生意資金吃緊,平常就會找熟客、朋友周轉
後續因還不出錢,對方報案
老闆一下子被告了好幾個「詐欺罪」+「侵占罪」
一審被判了多條有罪,刑期不輕
還被認定要「共同沒收」好幾筆錢
⚖️ 二審,我們做了幾件事
在上訴審,作為被告辯護律師
我們把每一段金流、每一次借款的背景,全部拆開來看:
1️⃣ 哪些是「真的有對價行為」?例如:
- 有實際進貨、修復神像、確實出團
- 被害人自己也一起參與、看得到活動存在
👉 我們主張:「是借款/周轉,事後還不出來是民事問題,而非一開始就設局的詐欺。」
2️⃣ 哪些比較像「投資關係」?
例如:漁場、海釣場投資,我們找出:
- 確實有拿錢去投資
- 後來退股有回款,但沒有全數返還
👉 這部分較接近侵占而非投資詐欺
3️⃣ 哪些情況,才比較接近「一開始就打算騙」?
對於真的站不住腳的部分,被告在二審也選擇坦承
不再全部否認,而是讓法院看到誠意

🧑⚖️ 二審結果:部分無罪、部分減刑、沒收金額大幅下降
其中一筆被控詐欺(借錢+解約金)改判無罪
- 法院認為這是實際存在的契約糾紛與賠償,而非虛構理由
多筆借款被認定是「債務不履行」、部分投資案詐欺不成立
刑期整體下修,另有部分可易科罰金
原本一審採「共同沒收全部」,二審改為「各自負擔自己分得的那一份」,對被告而言財務壓力明顯降低
若你手上也有類似借款/投資/周轉變成刑事糾紛的案件
找律師聊聊,避免你被貼上超過你實際行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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