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近期承辦的一起加重竊盜案件
兩名共犯一起翻窗竊取工地電線,觸犯毀越窗戶竊盜罪
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雙雙判10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結果:
🔹 我們的當事人A:撤銷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 另案被告B:上訴駁回,維持10個月,須入監
兩人在起訴書上是「共同正犯」
在判決確定後卻走上完全不同的路,差別在哪?
一、傳喚到庭是否出現?
B 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二審法院無從得知
其現況、悔意、和解意願,只能以卷內既有資料維持原判
A 全程到庭,讓法院有機會重新審酌犯後態度
二、有沒有和解,是重新量刑的鑰匙
A 在二審宣判前完成和解並全額給付
二審據此撤銷改判
B 上訴時雖表示願意和解
但因未到庭致法院無從移付調解,實質未進行
三、上訴範圍的選擇,影響火力集中度
A 明確主張依刑訴§348 III「僅就量刑一部上訴」
不爭執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沒收
B 上訴書狀未明示範圍,被認定為全部上訴
反而讓二審有更多可審查的空間
每一個選擇,都可能改變刑度計算的最後一位數字
如果家人正面臨刑事偵查或審理
越早介入評估,可用的策略選項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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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案件情節重組之教育性說明,個案結果依具體情狀而異,非結果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