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箱裡出現法院掛號「本票裁定」白紙黑字要你付錢
當事人第一時間常常一頭霧水:這張本票我根本沒印象
或我明明已經還過錢、甚至簽名不是我寫的
法院怎麼就這樣裁定了?
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只做形式審查
本票該有的項目(金額、發票日、發票人簽章等)齊不齊
至於背後到底有沒有債權、是不是被偽造,法院這階段完全不會看
所以收到裁定不等於認定你欠錢,但也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因為執票人拿著裁定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以下三道救濟路徑,時效抓錯就白搭
📌 救濟一|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41、42條,收到裁定10日內可提抗告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適用情境: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
(例如:沒寫金額、沒有發票日、發票人簽章有問題)
這10日是「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
因為法院發本票裁定前已經形式審查過
實務上抗告翻盤機率有限
📌 救濟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若你主張的是本票是偽造、變造
或是根本沒有借錢/已經清償/只是簽來擔保等實體問題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
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起訴
20日這個門檻攸關能不能自動停止強制執行
逾20日仍可起訴,但停止執行的條件會變嚴
📌 救濟三|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一旦開始,原則上不會停
例外情形有這幾種
・20日內就偽造、變造起訴:
法院「應該」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不用先提擔保金
(不過對方可以反過來聲請提擔保繼續執行)
・超過20日、或不是偽造變造的情形:
發票人要先繳一筆相當金額的擔保金
法院才會裁定停止執行
・同時對本票裁定提抗告:
法院衡量必要性、或依聲請要求提擔保後
也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另外,如果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還沒結束
發票人也可以評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張足以擋下強制執行的理由
⚖️ 律師提醒
- 第一時間確認送達日期,10日、20日兩個時效都從送達那天起算。掛號簽收單、法院送達證書一定要留好。
- 抗告和確認之訴是兩條路,不要走錯:本票有形式錯誤走抗告、實質上根本沒這筆債走確認之訴。
- 停止執行不等於撤銷執行,只是暫時煞車。本案訴訟如果最後輸了,執行會繼續下去,之前繳的擔保金還可能被拿去賠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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