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傷就一定成立傷害罪嗎?】 「主觀犯意」才是檢察官不起訴的關鍵 診斷書上寫著多處挫傷 告訴人手上還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 有診斷書、有保護令,看起來重罪難逃 但檢察官還是給了「不起訴」處分,為什麼? 📖 【案例背景(經去識別化)】 一位父親與前妻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 前妻對台中地檢提告,指控兩條刑事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家暴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上要成立傷害罪,除了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之外 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 ✅ 有傷勢+故意,才可能成立傷害罪 我們另舉一項事實作為辯護補強 被告本人早前就已因遭前妻持椅子丟擲、徒手毆打 向台中地院取得暫時保護令保護自己 這項事實印證了「當下就是想避開前妻」的辯解合理性 ⚖️ 【律師提醒】家暴案件的攻防,往往是「還原事情的全貌」 1️⃣ 及早保存客觀證據: 監視錄影通常只保留 7–30 天,一過就消失 2️⃣ 主觀犯意的舉證有策略: 辯護方向要從行為情境與合理推論切入 3️⃣ 家暴案件不分立場: 不論是提告方或被告方,越早找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保住蒐證與辯護的主動權

近期名人婚變登上新聞版面,除了情感破裂外 外界最關注的焦點是「孩子該跟誰?」 事實上,在我們處理的案件中,親權(或監護權)爭議 往往比財產分配更複雜、也更情緒化 因為它不只是法律問題,更關係到一個孩子的生活與未來 📘 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考量什麼? 法院最核心的原則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 這聽起來簡單,但實際上會從以下幾個層面審酌 1️⃣ 照顧事實: 誰長期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就學、健康? 2️⃣ 教養計畫: 未來如何安排居住、學習與經濟支持?是否有穩定計畫? 3️⃣ 生活穩定性: 孩子目前居住環境、社交圈與情緒依附是否應盡量維持? 4️⃣ 父母間溝通能力: 雙方能否理性討論孩子相關決策?是否有激烈衝突紀錄? 這些因素都比「誰比較有錢」更重要 🧭 律師的角色,不是對抗,而是引導 在我們近期處理的一件親權案件中 雙方原本立場僵硬、互不讓步 我們協助當事人釐清照顧事實、整理教養紀錄、提出未來計畫 並在調解中一步步讓爭點回歸理性 最終法院與調解委員都認同: 由我方當事人單獨行使親權,最能確保孩子生活穩定 若你正面臨離婚、分居或親權協商的階段 建議在情緒穩定前,先諮詢專業律師 讓討論建立在事實與證據上,而不是爭吵與懷疑中 因為在法律的眼中,「誰愛孩子比較多」不會用說的 而是要用照顧、紀錄與計畫去證明 #親權爭取 #離婚法律 #家事案件 #家庭調解 #監護權 #律師觀點 #台中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法律諮詢

⚖️ 結婚二十年,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我們如何協助當事人爭取離婚判決? 配偶以「懷疑外遇」為由沒收家中鑰匙 並要求支付「房租兩萬元」 從那一刻起 她知道這段婚姻已經走不下去了 我們的當事人與配偶結婚超過二十年 被告以「懷疑外遇」為由沒收家中鑰匙 不讓當事人回家,使她無家可歸只能另租房屋 而當事人好不容易回家短住一個月後 被告竟要求支付「房租兩萬元」 並辱罵說:「要讓你住王八蛋的嗎?」 ⚖️ 我們的法律主張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這些行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法院審酌後認為: 判決准原告(我方當事人)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婚姻並非誰錯誰對,有時離開才是最理性的選擇 📩 若你也在思考:「這段關係還能繼續嗎?」 歡迎私訊諮詢,我們能協助你釐清是否符合離婚要件 並在法律程序中,爭取屬於你的尊嚴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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