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查獲施用毒品,一定要進勒戒所嗎?】
不一定。法律留了一條「先醫後懲」的路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

📌 法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檢察官若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為附條件緩起訴,就不必走觀察勒戒程序。人身自由不受拘束,工作與家庭生活可以維持。

✅ 爭取的四個關鍵
・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
・明確表達願自費接受戒癮治療
・通過檢方指定醫院的戒癮評估
・原則上,處分前沒有其他故意犯罪已被起訴或判決有罪
⚠️ 拿到之後,反而更要小心
・緩起訴期間1至3年,療程通常1年
・須定期向觀護人室報到、接受不定期尿檢,結果必須陰性
・無故缺席治療達一定次數,可能被認定未完成療程
・緩起訴前的其他案件,若在期間內被判有期徒刑以上,處分可能遭撤銷

💡 律師提醒
順利完成且未被撤銷,案件即告終結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會留下紀錄
但若中途遭撤銷,已履行的部分依法不得請求返還
能否爭取,個案差異很大
越早在偵查初期委任辯護人介入,能爭取的空間越大
※ 本文為法律情境改編之一般法律資訊,非特定個案,個案結果因具體事實而異,實際情形請諮詢律師。
鄭才律師事務所
0988 079 648LINE:@a0988079648attorneyjackycheng@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