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公審告不成公然侮辱?問題不在證據,在你選錯了罪名
我們的當事人叫外送跟外送員起了口角
沒想到隔天,對方把他的住家地址、還有他本人的照片
貼上了不特定人都看得到的公開評論區,配上一串羞辱的字眼

一、為什麼「罵人」越來越難告?
113 年 4 月,憲法法庭做出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
公然侮辱罪雖然合憲,但大幅限縮了成罪範圍

- 說話的前後脈絡(是蓄意貶損,還是一時衝突失言?)
- 有沒有逾越「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
- 說話者的言論自由,要不要讓位給對方的名譽
很多過去會成罪的辱罵,現在常被認定一時情緒的抒發
那被公審的人就只能認了嗎?

關鍵在於對方做的不只是辱罵,他還公開了個人資料
而這一步,踩到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 100 萬元罰金
換句話說,同一件事告公然侮辱可能不起訴
改用個資法卻可能成功起訴,差別就在有沒有選對法條
如果你正在被公審,先做這幾件事
- 立刻截圖、錄影存證
連同帳號名稱、發文時間、網址一起截,越完整越好 - 保留你們往來的紀錄
訂單、對話、Email
證明對方是因為某件事才拿到你的資料 - 確認擴散範圍
有幾個人看得到、被分享到哪,都關係到損害程度
罪名怎麼選、要不要提告、能不能同時求償
最好讓律師專業評估過再決定!
⚠️ 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僅供法律觀念參考。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情節都不相同,結果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偵查、審判機關之判斷而定,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