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台自小客車一路併排、競速前行。有人錄下畫面報警
警方認定三人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聽起來罪證確鑿,對吧?
我們協助其中被告進行辯護
但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三人全部不起訴
這個案子的攻防,剛好可以讓大家理解一個常被誤解的觀念

⚖️ 一、法律上確實「有可能」成立犯罪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認為
併排競駛、追逐飆車這類行為,只要足以使往來人車發生危險
就可能該當第185條所說的「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 二、「具體危險犯」檢方要負舉證責任
「具體危險犯」代表檢方不能只用籠統的說法定罪
而是要拿出積極證據,證明當下確實產生了公眾往來的危險狀態
這個案子,卷內證據其實很單薄:

1️⃣ 車速算不出來:影像只拍到部分路段,抓不到確切起駛點,就無法回推車速。到底有沒有超速、飆多快,全部證明不了
2️⃣ 過程只有十幾秒:畫面呈現時間短暫,不具延續性,難以評價為「壅塞或損壞道路致生危險」的程度
3️⃣ 凌晨時分、人車稀少:沒有任何同向車輛因此被壅塞、被迫緊急煞車或無法正常行駛

📌 給大家的提醒
飆車競速本身有觸法風險,別以此心存僥倖
面對刑事指控,證據能不能撐得起構成要件,往往才是勝負關鍵
把構成要件逐一檢視、要求檢方善盡舉證責任
正是律師辯護工作的核心
⚠️ 本文為去識別化之案例分享,僅供法律觀念參考。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情節都不相同,結果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及偵查、審判機關之判斷而定,不代表其他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