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箱裡忽然收到到案通知書、法院傳票
或是接到一通電話請你「來局裡做個筆錄」
多數人第一個念頭是「是不是被告了?會不會被抓?」
收到通知≠有罪,甚至不代表你就是被告
但怎麼處理、幾點到、要不要帶律師,影響你後面的處境
以下用最白話的方式,把整套流程一次講給你聽
一、先看寄件機關,就知道案件走到哪
📃 警察局寄的「到案通知書」
初步調查階段,請你到局裡協助說明
無正當理由不到,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地檢署寄的「傳票」
案件進入「偵查」階段,由檢察官主導
偵查庭不公開,除當事人與律師外不能旁聽
📃 法院寄的「傳票」
檢察官已經起訴,案件進入「審判」階段
原則上公開審理(性侵、少年案除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
合法傳票必須記載被傳人資料、案由、應到時間地點
以及關鍵警語:「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二、同樣一張傳票,身分不同,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被告不到場可能被拘提,人抓不到就直接發布通緝
即使委任律師,法官認為必要時被告本人仍須親自出庭
證人不到場法院可處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三、若無法到場該怎麼做才正確?
請假必須經法院/地檢署核准才算數
沒回覆或沒准假,還是要到場
📅 距開庭 2 週以上
寫「請假狀」寄送法院/地檢署
附上事由與方便的替代時段
開庭前一週打電話跟書記官確認
📅 距開庭不到 1 週
先打電話告知書記官,再把請假狀連同證明傳真過去
收到通知或傳票時,最糟的做法是「先擺著、想說是誤會」
如果你正拿著一張不知道怎麼處理的通知書或傳票
請儘速諮詢信任的律師
本所律師具備警政、檢察、審判機關實務背景
熟悉偵查、審判各階段程序節奏
從第一份到案通知書開始陪你走完全程
⚖️ 鄭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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