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傷就一定成立傷害罪嗎?】
「主觀犯意」才是檢察官不起訴的關鍵
診斷書上寫著多處挫傷
告訴人手上還有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
有診斷書、有保護令,看起來重罪難逃
但檢察官還是給了「不起訴」處分,為什麼?
📖 【案例背景(經去識別化)】
一位父親與前妻因子女管教問題發生爭執
前妻對台中地檢提告,指控兩條刑事罪
⚖️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家暴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監視錄影還原的真相】
- 前妻對被告叫罵、數落3分鐘,阿榮全程無回應
- 3分鐘後抱起女兒準備離開,前妻用身體擋在大門前
- 僵持後被告用力推開大門離開,前妻被門推擠致一旁
📚 【主觀犯意:傷害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刑法上要成立傷害罪,除了客觀上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的傷害之外
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也就是說
✅ 有傷勢+故意,才可能成立傷害罪
🔄 【一項關鍵的反向舉證】
我們另舉一項事實作為辯護補強
被告本人早前就已因遭前妻持椅子丟擲、徒手毆打
向台中地院取得暫時保護令保護自己
這項事實印證了「當下就是想避開前妻」的辯解合理性
⚖️ 【律師提醒】家暴案件的攻防,往往是「還原事情的全貌」
1️⃣ 及早保存客觀證據:
監視錄影通常只保留 7–30 天,一過就消失
2️⃣ 主觀犯意的舉證有策略:
辯護方向要從行為情境與合理推論切入
3️⃣ 家暴案件不分立場:
不論是提告方或被告方,越早找律師介入
越有機會保住蒐證與辯護的主動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