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外遇賠償400萬索賠,法院為何只准40萬?
本所近期承辦一組相關案件
成功替被告當事人擋下絕大部分請求
透過這個案例,帶大家認識兩個實用法律觀念
「新約取代舊約」與「代為清償」
📌 去識別化案件經過
幾年前因阿豪一次外遇被太太發現
兩人自行簽下第一份契約,日後若再有外遇被抓:
「每月給付生活費5萬元,持續5年(合計約300萬)」
多年後阿豪確實又發生外遇
這次雙方重新協商,簽下第二份契約
「一次性賠償300萬元。」
沒想到事後,太太同時提起兩件訴訟
一件依新契約請求300萬
另一件依照舊契約再請求110萬,合計索賠約410萬元
⚖️ 兩件訴訟的攻防
⓵ 舊約請求110萬:
本所主張「新約已取代舊約」,法院採納三個重點
- 兩份契約處理「同一件外遇事件」的損害賠償
- 簽第二份契約時,兩造明知第一份契約存在,卻未對舊約作任何保留
- 依交易常情與當事人真意,應認為以新約取代舊約
👉 太太不能再依舊契約請求,全案駁回
⓶ 新約請求300萬:
本所舉證「260萬已代償清償」
阿豪主張300萬中的260萬
已透過「代太太清償另一筆對外借款」的方式完成給付
本所提出的關鍵證據:
- 太太持有筆記本親筆書立「已匯260萬,餘40萬將於數日後匯出」
- 阿豪當日即傳送匯款申請書截圖給太太
依一般情理,260萬非小數目
若未收到匯款,太太必定會立即追問或註記
👉 法院認定兩造已就代償方式達成清償共識
📖 律師分析|三個實用觀念
一、夫妻間契約,原則上是有效的
民法第 153 條規定,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
夫妻間就財產、忠誠義務、生活費用等所簽契約
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都受法律保護
二、就同一件事再簽新約,可能被認定「取代」舊約
實務上區分「創設性和解」與「認定性和解」
若新約只是「確認」舊約 → 併存
若新約是「重新約定」賠償內容 → 通常認為以新代舊
若你希望保留舊約權利,一定要在新契約中明文寫上:
「本契約不影響或取代前約之權利義務」
三、履約方式可以彈性,但證據要留
民法第 319 條規定,若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
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
本案「代對方清償他筆債務」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的清償方式
關鍵在於書面字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
一整套證據鏈完整無缺
⚖️ 鄭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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