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陳感冒發燒請了一天病假,3,000元全勤獎金整筆沒了
年底考績會議,主管又以「出勤紀錄不佳」為由把他打成乙等
過去,這樣的處置在灰色地帶遊走多年
但從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這種操作在法律上明確站不住腳
📢 勞動部於 114 年 12 月 9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214 號令修正發布《勞工請假規則》,增訂第 9 條之 1 並修正第 9 條,自 115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本所在此為勞工朋友整理三大新保障,以及遇爭議時的救濟途徑

▍保障一:10日內請病假,雇主不得為任何「不利處分」
✅ 勞動部說明,「不利處分」包含但不限於:
・解僱、降調、減薪
・扣發獎金、降低年度考績
・影響升遷資格
・不給予選排班權利
・取消原有福利(如優惠機票、員工旅遊等)
⚠️ 10日是「不利處分保障門檻」,不是10天全薪,也不是一年只能請10天
▍保障二:超過10日,也不能只用病假天數打考績
勞工 1 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 10 日部分
雇主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
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 換言之,雇主若要以出勤狀況影響員工考核,不能只把出勤表拉出來對照,必須「綜合」評估員工整體工作表現,否則仍可能違法
▍保障三:全勤獎金必須「按比例」扣,不能一天病假全扣光
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依勞動部官方案例試算:
・月薪 33,000 元(本薪 30,000 元+全勤獎金3,000元)
・當月請 1 日普通病假、其他日皆正常出勤
・全勤獎金最多只能扣:3,000元 ÷ 30日 = 100元
・該月全勤獎金仍應發給2,900元
💡 若雇主違反上述比例扣發(例如請一天病假就整筆扣光3,000元),將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疑似遭受不利處分,可以怎麼辦?
若您發現雇主因您請普通傷病假而給予降考績、扣獎金或其他不利對待,可考慮以下救濟途徑:
1️⃣ 蒐集事證:
保存請假紀錄、薪資單、考核紀錄、主管對話紀錄(LINE、Email 皆可)
2️⃣ 勞資爭議調解:
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程序簡便且免費
3️⃣ 提起勞動訴訟:
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此類爭議中舉證責任在雇主一方,雇主須證明其處分具備合理性;相較一般民事訴訟,勞工的舉證負擔顯著減輕
4️⃣ 檢舉違法:
若涉及超額扣發薪資或全勤獎金,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
⚖️ 依《勞動事件法》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若勞工能證明「請病假」與「不利處分」的關聯性,雇主須舉證說明其處分並非因病假而生,此對勞工是相當關鍵的訴訟利器
▍律師提醒
本所團隊觀察,勞資爭議中最常出現的爭點,往往不在法條本身,而在「事證是否充分」。建議勞工朋友平日即建立以下習慣:
📋 病假請假務必依規定備妥證明(診斷書、就診紀錄)
📋 薪資單、獎金計算明細應妥善保存
📋 考核紀錄若有異議,應以書面(Email 或內部系統)保留申復紀錄
📋 主管口頭或訊息中提及「你病假太多」等內容,可截圖留存
新法上路初期,實務見解與勞動局函釋將陸續累積。若您對自身情況是否構成「不利處分」有疑慮,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
⚖️ 鄭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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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法令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個案處理仍需依實際情況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