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的當事人是飲料店外送員
一次外送後,把1000元收進自己口袋
一審結果很直接,因業務侵佔判處有期徒刑7月
並以累犯加重其刑

🌟 本案辯護重點
我們並未爭執犯罪事實,而是從以下面向提出主張
① 鎖定上訴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
👉 只針對「量刑」上訴
② 提出關鍵證據
✔ 憂鬱症
✔ 病態偷竊症(kleptomania)
✔ 長期就醫紀錄
👉 讓法院看到是「控制能力的問題」
③ 改變法院的思考角度
我們沒有強打減刑(刑法第59條)
因為門檻太高,我們主張的是
即使是累犯,也不能一律加重
🌟 第二審法院審酌上開情狀後認為
▪ 本案尚不符合 刑法第59條 適用要件
▪ 惟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恐有違比例原則
因此判決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
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
本案辯護結果,關鍵不在於否認犯罪或適用減刑
而在於透過憲法比例原則之檢視
使個案刑罰回歸與行為責任相當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