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少性剝削|成功案例
情侶間傳裸照 未滿18歳就犯法?
交友傳裸照 對方沒說年齡就不算犯罪? ⚠️「對方說自己18歲」能當理由嗎? 💬 真實案例:男子與一名女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 對方在註冊時自填生日為2004年(顯示滿18歲) 雙方加 IG 聯絡後,女方傳送裸上身照片 最後男子被檢舉持有「未成年裸照」… ⚖️ 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 明知對方未滿18歲,仍持有其裸照 → 可構成犯罪 若事實上無法證明行為人已知情則難以成立 判斷重點:「你當時是否知道對方未成年?」 律師如何有效答辯? 📌 對方在交友軟體用虛報年齡註冊 📌 個人頁顯示已滿18歲,無可疑言詞 📌 沒有露臉、無法從照片確認真實年齡 📌 對話記錄中看不出「知情未成年」的證據 最終檢察官認定:不起訴處分確定 難認定男子明知對方未成年仍持有裸照 👩⚖️ 面對調查與指控,不要驚慌 ✅ 釐清證據內容 ✅ 記錄雙方對話與平台年齡資訊 ✅ 儘速請律師協助應對調查、釐清事實 📞 預約諮詢|鄭才律師事務所 📍 台中刑事辯護|專辦性騷擾與專業誤解案件…
· 鄭才



